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35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被告 羅燕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零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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