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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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毛韋翔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3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毛韋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毛韋翔因犯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按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2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附表編號5、6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月確定,此有前開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及5月加計後之總和,即1年4月。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附表:受刑人毛韋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8月1日│104年9月10日採尿時點起回│104年11月17日││││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 ├───┼─────────────┼─────────────┼─────────────┤│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887、1510│104年度毒偵字第887、1510│105年度毒偵字第177、254││││號│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六簡字第11號│105年度六簡字第11號│105年度六簡字第98號││├───┼─────────────┼─────────────┼─────────────┤││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105年5月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六簡字第11號│105年度六簡字第11號│105年度六簡字第98號││├───┼─────────────┼─────────────┼─────────────┤││日期│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105年5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緝字第39號│5年度執更緝字第39號│5年度執更緝字第39號│││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期徒刑11月│期徒刑11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詐欺│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2月26日採尿時點起回│104年7月29日│103年9月19日│││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77、254│104年度偵字第5457號、105│104年度偵字第5457號、105││││號│年度偵字第467號│年度偵字第46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六簡字第98號│105年度易字第368號│105年度易字第368號││├───┼─────────────┼─────────────┼─────────────┤││日期│105年5月6日│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六簡字第98號│105年度易字第368號│105年度易字第368號││├───┼─────────────┼─────────────┼─────────────┤││日期│105年5月24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緝字第39號│5年度執字第3095號│5年度執字第3095號│││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5、6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5、6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期徒刑5月│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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