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烜具保人林義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所定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二、查本件具保人林義偉因被告林義烜涉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為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刑保工字第
21號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函覆報告書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確已逃匿。依前開說明,具保之被告已逃匿,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丁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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