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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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8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