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51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室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貳拾肆萬玖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肆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二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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