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原告對被告乙○○起訴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 壹拾伍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零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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