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6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致死案件(本院95年度訴緝字第50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9月8日裁定執行羈押,嗣於95年12月8日、96年2月8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雖經通緝,惟係因被告初犯刑典,心生畏懼,恐慌失措,始離去住所,現被告已主動到案,並願配合偵訊,應無逃亡之虞,且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既已配合調查,難謂有何「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或執行之虞」。現被告之女友已懷有17周之身孕,雙方家人亟盼被告能與女友早日完婚,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93年7月間案發後,屢經傳拘未獲,業經通緝在案,被告通緝經過年餘後,始主動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5年9月8日執行羈押,嗣於95年12月8日、96年2月8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瑞祥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