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編號貳偽造署押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是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科罰金,以新台幣│,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000元折算1日│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刑法第217條第1項│││條││├───────┼─────────┼──────────┤│犯罪日期│95年11月23日│95年11月23日│││││││││├───┬───┼─────────┼──────────┤│偵│機關│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787│4787│├───┼───┼─────────┼──────────┤││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最││年│96│96│││案├─┼─────────┼──────────┤│後││字│簡│簡│││號├─┼─────────┼──────────┤│事││號│1556│1556││├─┼─┼─────────┼──────────┤│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5│5│││期├─┼─────────┼──────────┤│││日│31│31│├───┼─┴─┼─────────┼──────────┤││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字│簡│簡││定│號├─┼─────────┼──────────┤│││號│1556│1556││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7│7│││期├─┼─────────┼──────────┤│││日│2│2│├───┴─┴─┼─────────┼──────────┤│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以即新台幣1000元折│││新台幣1000元折算1│算1日│││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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