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8月8日因幫助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46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30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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