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42號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賴清祺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智賢 及 戴智偉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