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毀損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毀損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拘役59日│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21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11月15日│94年4月18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年│95年││案├───┼─────────────┼─────────────┤│年│字│偵字│偵字││號├───┼─────────────┼─────────────┤│度│號│20023│10606│├───┼───┼─────────────┼─────────────┤││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95年│95年│││案├─┼─────────────┼─────────────┤│後││字│簡字│上易字│││號├─┼─────────────┼─────────────┤│事││號│230號│1799號││├─┼─┼─────────────┼─────────────┤│實│判│年│95年│95年│││決├─┼─────────────┼─────────────┤│審│日│月│1月│10月│││期├─┼─────────────┼─────────────┤│││日│26日│18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5年│95年││確│案├─┼─────────────┼─────────────┤│││字│簡字│上易字││定│號├─┼─────────────┼─────────────┤│││號│230號│1799號││日├─┼─┼─────────────┼─────────────┤││確│年│95年│95年││期│定├─┼─────────────┼─────────────┤││日│月│3月│11月│││期├─┼─────────────┼─────────────┤│││日│6日│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3款│第2條第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29日│有期徒刑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