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7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貳仟參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廿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