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昇威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6年度除字第20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陳運道 │台北市第五信用│96年4月5日│9,660元│0000000││││合作社大安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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