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6年度簡字第203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乙○○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余明賢法官吳冠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