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47號
原告 魏藝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殯葬公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載訴之聲明,僅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載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請先予辨明本件請求之金額並補正本件訴之聲明。
㈡原告固載被告為屏東殯葬公會,惟查無組織係以屏東殯葬公會為名,請陳報陳報正確之被告資料(包含完整名稱及地址,如被告為法人、團體或機關,並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