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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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吳春香
被 告 宋修月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宋修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訴訟費用
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