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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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吳春香
被   告  宋修月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宋修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訴訟費用
  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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