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乙○○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易字第84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後兩造雖於本院調解委員調解下,成立調解,並由被告履行約定條件,但原告復又變更請求金額及請求標的,導致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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