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4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44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審訴字第44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錠壹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963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而合併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下午2時,在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薏伩書記官陳韋伶通譯程珮涵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賴錠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該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錠壹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1年4月26日停止處分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於91年11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執行完畢。又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再經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2月確定)。詎其猶未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施用及持有,竟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意,分別實施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除外情形而不服本判決者,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韋伶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韋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於106年5月23日晚間某時許,在其│賴錠壹施用第一級毒品,│││位於高雄市○○區○○街○○○巷○○號│處有期徒刑捌月。│││住處(下稱上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5日晚間8時24││││分許,賴錠壹由友人 洪慶耀 騎乘機車││││搭載行經高雄市○○區○○街○號前││││時因未戴安全帽遭警攔查,洪慶耀當││││場為警查獲持有內含疑似毒品之菸盒││││,而員警經查驗身分後得悉賴錠壹有││││多項毒品前案,遂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48號】││├──┼────────────────┼───────────┤│2│於107年2月6日下午3時許,在其│賴錠壹施用第一級毒品,│││友人位於高雄市○○區○○路某址住│處有期徒刑捌月。│││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賴錠壹││││因涉嫌另案為警於翌(7)日下午持││││檢察官所核發拘票前往上開住處執行││││拘提,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107年度毒偵字第96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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