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憲聰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字第2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憲聰犯如附表編號1、2、5至7、9、13、18至20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犯如附表編號3、4、8、10至12、14至17、21至23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憲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就附表編號1、2、5至7、9、13、18至20及編號3、4、8、10至12、14至17、21至23所示之罪刑各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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