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賈正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啟鵬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黃盈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賈正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執行清算事件,前據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91號裁定准許自民國106年1月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正本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就屬於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選任之管理人即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變賣,以新台幣(下同)137萬1,000元拍定,嗣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又該分配表據本院核定後,於107年6月6日予以公告,本件兩造復未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提出異議,故該分配表現已確定,並據本院以匯款入帳方式撥匯各該債權人之分配案款而分配完結,此有本件分配表、本院分配表公告、高雄市左營區公所107年6月12日高市左區民字第10730999700號函及本件各該債權人案款撥匯通知等件在卷可稽。因之,依首開規定,本件應即為終結清算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佳蕙附表:
~T40X0L5;┌────────────────────────────────────────┐│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財產所有人:賈正平│├─┬───────────────────────┬─┬─────┬──────┤│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高雄市│左營區│左北││687│建│65│2分之1││├───┼────┴───┴───┴──────┴─┴─────┴──────┤││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950│高雄市左營區左│2層樓│1樓層:45.08││2分之1││││北段687地號│加強磚│2樓層:45.08││││││--------------│造│合計:90.16││││││高雄市左營區和││││││││光街152巷14號││││││├──┼───────┴───┴───────────┴─────┴─────┤││備考││├─┼──┼───────┬───┬───────────┬─────┬─────┤│2│2202│高雄市左營區左││1樓層:18.44│雨遮40.91│2分之1││││北段687、700地││2樓層:7.00││││││號││3樓層:42.85││││││--------------││合計:68.29││││││同上建物之未保││││││││存登記部分││││││├──┼───────┴───┴───────────┴─────┴─────┼││備考│本建物有部分面積使用鄰地:左北段700地號(約6.4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