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玉山當舖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建昆吳曉芬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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