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換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郭坤炎
郭坤勇 郭盈成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李魯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換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請求被告交換予原告之土地即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6分之4之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8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