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974號
原   告  魯澤華
被   告  王奕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雖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但就相關之事實及證據,仍應由主張利己事實之當事人,
負主張及舉證之責任。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向伊借貸未償,應償還借款新臺幣(下同
)30,4847元等語,是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係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而被告戶籍在台中市豐原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
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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