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11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淑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淑靜│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9495││月1日起│││││元│├──────┼──────┼───────┤││││自民國95年5│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0日起│月31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淑靜│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49495││月10日起││新台幣300元整│││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