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正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叁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戒毒偵字第15號被告王正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8375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扣案海洛因1包,經依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8375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0年12月9日航藥鑑字第1005852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