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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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0號原告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謝佩欣┌─────────────────────────────────────────────────────┐│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品名│組別│起迄號碼│張數│券別│金額│發售日期│發售單位│備考│├─────┼──┼──────┼──┼──┼───┼────┼────────────────┼─────┤│獎(彩)券│8938│00000-00000│2│D│20萬│97.08.11│B55(國軍同袍儲蓄會宜蘭財務組)│每組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