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李文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93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而上揭執行事件之聲請執行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22,589,549元,強制執行之標的則係坐落屏東縣○○鄉○○段204、205、207、214、24
9、250、251地號土地及屏東縣○○鄉○○段○○○○○○○○○號土地,而上開土地經拍定後總拍定金額為3,059,000元,低於被告之債權額,是參諸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文玲附表┌──┬─────────────┬────┬──────┐│編號│土地坐落│權利範圍│拍定金額│││││(新臺幣)│├──┼─────────────┼────┼──────┤│1│屏東縣○○鄉○○段○○○○號│1/33│50,000元│├──┼─────────────┼────┼──────┤│2│屏東縣○○鄉○○段○○○○號│1/33│20,000元│├──┼─────────────┼────┼──────┤│3│屏東縣○○鄉○○段○○○○號│1/33│40,000元│├──┼─────────────┼────┼──────┤│4│屏東縣○○鄉○○段○○○○號│1/33│855,000元│├──┼─────────────┼────┼──────┤│5│屏東縣○○鄉○○段○○○○號│1/33│20,000元│├──┼─────────────┼────┼──────┤│6│屏東縣○○鄉○○段○○○○號│1/33│50,000元│├──┼─────────────┼────┼──────┤│7│屏東縣○○鄉○○段○○○○號│1/33│40,000元│├──┼─────────────┼────┼──────┤│8│屏東縣○○鄉○○段○○○號│1/1│240,000元│├──┼─────────────┼────┼──────┤│9│屏東縣○○鄉○○段○○○號│1/1│248,000元│├──┼─────────────┼────┼──────┤│10│屏東縣○○鄉○○段○○○號│1/1│1,496,000元│├──┼─────────────┼────┼──────┤│共計│││3,0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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