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楊明勳 即 楊進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進吉於民國92年1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1月6日起至93年1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4月14日止累計127,452元正未給付,其中38,555元為本金;88,89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進吉於民國92年3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3月4日起至93年3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
4月14日止累計60,481元未給付,其中15,204元為本金;45,27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楊進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4月14日止累計180,
607元未給付,其中45,779元為消費款;134,828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3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38,555元│楊進吉│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25│││││4月15日起│││├──┼─────┼─────┼──────┼──────┼────────┤│002│15,204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5│├──┼─────┼─────┼──────┼──────┼────────┤│003│45,779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