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乙○○選任辯護人 涂禎 和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