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88號
原告 施博 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哲明 、三宜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8,1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