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簡補字第3號
原告 陳淑鈴 即葆暄光電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玉惠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7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