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煜瀅 債務人 張建衡 即東台灣土木包工業債務人 黃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叁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建衡即東│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5%計收│││126180│台灣土木包│12月17日起││利息│││元│工業、黃芊│││││││溶││││├──┼───┼─────┼──────┼──────┼───────┤│002│新臺幣│張建衡即東│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8%計│││646928│台灣土木包│12月08日起││收利息│││元│工業、黃芊│││││││溶││││└──┴───┴─────┴──────┴──────┴───────┘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建衡即東│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6180│台灣土木包│01月18日起││內者,按上開利│││元│工業、黃芊│││率百分之十計收││││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002│新臺幣│張建衡即東│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6928│台灣土木包│01月09日起││內者,按上開利│││元│工業、黃芊│││率百分之十計收││││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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