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婚字第785號原告 楊齊利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鍾欣惠 律師被告裔 利沙白利佳仁帝 (ELIZABETH‧RICAFRENTE;
菲律賓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78年10月28日結婚,被告為菲律賓人,婚後來臺與原告同住於新北市○○區○○路0段
000巷0○0號,詎被告自89年間無故離家,迄今未返,兩造多年未共同生活,雙方婚姻已有嚴重破綻,難以繼續再維持,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擇一判決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為菲律賓人,兩造於78年10月28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婚後來臺與原告同住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詎被告自89年間無故離家,迄今未返,兩造多年未共同生活,婚姻發生嚴重破綻,無法繼續維持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影本、被告居留證影本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原告之母 王綿治 到庭證稱:被告2000年離開,他們結婚後我們住一起,離開後就沒被告消息,也不知道何原因離開,他們也沒吵架。這十幾年來原告都是一個人與我一起生活等語明確(見本院104年2月
9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被告現未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亦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查明,有該局回函1紙在卷足參;另本院依職權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供被告入出境資料,查知被告最後於89年4月21日出境後,迄今未再入境等情屬實,亦有該入出國及移民署回函暨被告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足憑。參以被告經本院公示送達合法通知,未到場提出書狀作有何有利之答辯,是本院綜上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按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民國99年5月26日修正、100年5月26日施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訂有明文。本件原告以被告於89年間無故離家,且於同年4月21日出境後迄今未再回台,音訊全無,兩造已14年未共同生活,婚姻顯無法維持為由,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是本件原告主張離婚之原因均在100年5月26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施行前所發生,依據上揭規定,自應適用修正施行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又按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因者,得宣告之;但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100年5月26日施行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之離婚事件,夫即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被告即妻為菲律賓國人民,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影本可按,依上開規定,本件離婚之原因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又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民法第1001條規定),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查兩造婚後,被告於89年間無故離家,且於89年4月21日出境後,迄今未再入境,兩造未共同生活已逾14年,夫妻有名無實,婚姻已有嚴重破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等情,已如前所認,依該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而本件因該被告上開之事由,不僅就該被告主觀婚姻維持之意願有所薄弱,夫妻關係就該兩造客觀上應存之相互扶持、誠摯相愛之對待義務,早已名存實亡,婚姻有名無實,客觀上亦已因該上情而足以破壞該婚姻共同生活而達於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從而衡以該事由之發生係基於該被告一方所致之,是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告雖併主張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惡意遺棄事由訴請離婚云云,然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離婚事由,被告之行徑既使原告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而得依法訴請離婚,已如前述,而原告復已表明就所主張離婚之事由,只要其中之一有理由,即請求本院加以判決准予離婚,是就此部分本院即無庸再加審認,特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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