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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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俊毅選任辯護人林炎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