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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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4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定壅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9180號),因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定壅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
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事由,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定壅係運輸業務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3年6月26日下午3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貨車,沿桃園縣平鎮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豐路交叉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其行進方向號誌已由黃燈變換為紅燈,欲闖越該路口,適有在中豐路機車待轉區由 蕭福臨 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見中豐路之路口號誌變換為綠燈而起駛,劉定壅閃避不及發生擦撞,致蕭福臨人車倒地,受有左肩部挫傷、雙膝挫傷及右膝擦傷、左踝挫擦傷等傷害。案經蕭福臨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劉定壅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
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經查,前開罪名,依刑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蕭福臨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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