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3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原告丙○○
戊○乙○○甲○○庚○○被告丁○○
己○○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四年六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右開被告丁○○、己○○有犯偽造有價証券罪之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更㈤字第二一九號等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樹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