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因誹謗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一二五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訴狀所示。原告陳述略稱:如附件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誹謗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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