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6月11日上午9時25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
事調解處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記官 林柑杏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 潘玉珍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陳俊宏
相對人 甲○○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參仟參佰零肆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相對人負擔。
上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陳俊宏
相對人 甲○○
調解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