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
相 對 人 D○○
      E○○
      酉○○
            號
      庚○○
            號
      黃○○
      玄○○
      戊○○
      C○○
            之2號
      辛○○
            號
      未○○
            號
      己○○
      丁○○
      巳○○
      丙○○
      H○○
      壬○○
      申○○
            之1號
      亥○○○
      卯○○
      辰○○
      F○○
      子○○
      K○○
      I○○
      A○○
      J○○
      戌○○
      癸○○
      G○○
      宙○○
      地○○
      宇○○
      天○○
      B○○
      乙○○○
      午○○
      寅○○
      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本院民國97年度雄補字第1166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又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審議准予全部法律扶助在案,
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及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案件概述單
各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7年度雄補字第1166號卷
宗核閱無訛。又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尚
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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