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411號債權人 藍光毅
藍明毅 債務人 藍忠和
陳文貴 楊英粉 陳進萬 曹莊翠絹 劉莊翠珍 莊翠花 莊翠秀
一、債務人藍忠和、陳文貴、楊英粉、陳進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捌拾元。
二、債務人曹莊翠絹、劉莊翠珍、莊翠花、莊翠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貳拾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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