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附民原告 劉欣怡 附民被告 康貴賓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簡上字第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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