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亞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亞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存卷可佐,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吳亞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6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而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分別檢出含有或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注射針筒,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本院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驗結果備註1白色粉末1包1.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毛重0.2094公克,淨重0.0548公克,驗餘淨重0.0521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7665號偵查卷第63頁)2針筒1支1.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毛重1.8927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7665號偵查卷第63頁)3白色粉末1包1.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毛重0.17公克,淨重0.005公克,驗餘淨重0.003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6052號偵查卷第46頁)4針筒3支1.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毛重1.83公克,淨重量微無法秤重。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6052號偵查卷第47頁)5白色粉末1包1.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毛重0.27公克,淨重0.066公克,驗餘淨重0.064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5319號偵查卷第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