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勝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捌肆貳伍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被告范勝利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5月27日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2包純質淨重各0.5627公克、0.5787公克經送驗均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3年9月17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
是上述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業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無誤,且扣案之晶體2包(驗餘淨重合計1.8425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該中心103年9月17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前揭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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