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309號原告 鍾明靜
王藝涵 許少薰 何姿穎 黃錦雲 劉育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蓮芬賽斯風 美髮沙龍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記載如附件所示內容之準備書狀。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於起訴狀中並未記載聲明所請求金額分別為何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為何暨其計算方式,亦未記載各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即法律依據),復未提出證明各項請求之證據(例如:薪資單、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被告終止兩造動契約之對話紀錄等),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件:
一、各原告之每月約定薪資、離職前六個月實領薪資。
二、各原告之各項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一)國定假日加班費:應記載何日加班、加班日數。
(二)平日加班:應記載何日加班、加班時數。
(三)勞工退休金:應記載各原告之到職日、未提繳退休金之月數。
(四)預告工資:應記載年資、每月約定薪資計算之日薪。
(五)資遣費:應記載年資、離職前六個月平均工資。
(六)應返還工資:積欠工資之月份及工資之計算方式。
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薪資單、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被告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之通知對話紀錄等,並請將證據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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