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原告 賴麗娜
史政南 賴政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被告 張銀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