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704號原告 吳柏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世明 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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