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67號原告 賴正輝 上原告與被告 洪文斌 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