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震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震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震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引第8項,應予更正),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張震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3日│104年6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4年度毒偵字第71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82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714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2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6日│104年10月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714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287號││決├────┼───────────┼───────────┤││判決確定│104年6月8日│104年11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8452號│104年度執字第15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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