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原告 蕭懿庭 被告 陳奎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7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陳玟珍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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