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29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文崇 被告廣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奕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49條(見本院卷第28頁),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廣潔有限公司(下稱廣潔公司)於民國105年2月25日邀同被告李奕德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與伊共同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及系爭約定書,約定被告廣潔公司得於本金新臺幣(下同)550萬元範圍內向伊申請動撥借款,被告李奕德則就被告廣潔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550萬元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之範圍,願與被告廣潔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廣潔公司於111年4月19日起陸續向伊申請動撥如附表所示之借款,金額合計399萬5,000元,各筆借款利息約定以原告4至6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加碼年利率2.35%或2.25%機動計算,且稅賦另計,並依各筆撥款申請書所載借款期限及清償方式按月付息,屆期本金一次還清;如未按期清償,依系爭約定書第8條第2項約定,除按約定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應就本金餘額自到期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以遲延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遲延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廣潔公司對前開借款自111年4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系爭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迄今尚欠本金399萬5,00
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李奕德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廣潔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約定書、確認表、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增補契約-「總授信金額變動」(公司戶用)、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原告並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上開各文件原本,經本院核閱無誤後發還原告。又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
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查被告等尚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業如上述,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借據起訖日(民國)尚欠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民國)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6個月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1315萬元111年4月21日至111年10月20日315萬元自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3.1818%自111年5月22日起至111年11月21日止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235萬元111年4月21日至111年10月20日35萬元自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3.1818%自111年5月22日起至111年11月21日止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337萬1,250元111年4月21日至111年10月20日37萬1,250元自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3.0761%自111年5月22日起至111年11月21日止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412萬3,750元111年4月21日至111年10月20日12萬3,750元自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3.0761%自111年5月22日起至111年11月21日止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註:編號1-2計息年利率:以4-6個月定存機動利率0.66%加碼2.35%=3.01%【稅賦另計後:3.01%÷{1-5%(營業稅)-0.4%(印花稅)}=3.1818%】編號3-4計息年利率:以4-6個月定存機動利率0.66%加碼2.25%=2.91%【稅賦另計後:2.91%÷{1-5%(營業稅)-0.4%(印花稅)}=3.0761%】